湖北健康职业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称的导向作用,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我校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0〕10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0号)《省人社厅省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8号 )《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岗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职员工,包括专职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人员、学生工作处人员、团委人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工秘书、团总支书记(以下简称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可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可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申报,也可根据个人情况按其他相关专业申报。每年只能选择按一个专业申报。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其他相关专业的辅导员,按照申报专业有关规定评审。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申报的辅导员,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辅导员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每年的评审指标分配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各系列申报评审情况核定,原则上与当年其他教师系列评审比例相当。
第五条 辅导员需进行素质能力教育培训,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期间,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教育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总学时不满足要求的不可参加当年辅导员职称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学期考核和月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取得高校教师职业资格;
(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任期内从事学生工作5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任期内从事学生工作5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任期内从事学生工作4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任期内从事学生工作3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期内从事学生工作2年以上。
截至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学生工作。
2.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任期内从事学生工作1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学生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任期内从事学生工作3年以上。
(四)助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学生工作。
2.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学生工作见习1年。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至(4)条。
(1)近5年来,独立讲授2门及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2)年均教学课时量不少于64学时。
(3)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4)指导青年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第(1)条中的一条和第(2)条中的一条。
(1)项目、奖励条件
①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②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2)论文、论著条件
①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②出版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有2篇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二)副教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的(1)至(3)条。
(1)近5年来,独立讲授1门及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2)年均教学课时量不少于64学时。
(3)指导学生就业和组织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第(1)条中的一条和第(2)条中的一条。
(1)项目、奖励条件
①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厅(局)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②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2)论文、著作条件
①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②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且有1篇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三)讲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独立讲授1门全日制本专科以上课程。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3)年均教学课时量不少于64学时。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3)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四)助教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学课、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
(2)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3)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2.任现职以来,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的辅助性工作任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二、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题)。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四、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统计仅限于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教材)成果奖。奖励须从学校科研部门报出并备案,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五、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工信部、科技部、文化部等国家部委或省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或其他相关厅局主办的竞赛项目;由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主办的竞赛项目;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的竞赛项目。具体见《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学科竞赛一览表》。
六、学术著作、论文的要求
“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执笔字数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
“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书评等形式的刊物。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一年内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两篇以上论文者,只一篇算资格条件。
七、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八、“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九、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十、任一学年内有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十一、近两学年教学评价排名在后10%不得申报晋升职务。
第八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或处分期满未达三年;
五、具有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九条 本条件由湖北健康职业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