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健康职业学院章程公示(2026年5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6-05-12作者:来源:字体: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湖北健康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

英文名称:Hubei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梓山湖生态新城桃源大道66号

学校网址:https://www.hbhvc.edu.cn。

邮政编码:4370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以普通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3000万元

第七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办学规模:在校生发展规模稳定在15000人左右。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牢政治方向,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参与决策监督,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把准工作定位,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上级选派的党组织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的,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兼任副董事长,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党组织书记职责和政府督导专员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董事会、学校行政“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通讨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其他党组织班子成员按本章程进入学校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学校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健全校级党的工作部门,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北健康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由党委书记统筹,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十九 学校设立事会,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学校事会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坚持党委引领,事会决策,校长负责,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学校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报审核机关备案。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起,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非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因故在任期中辞去职务的,应由董事会按本章程规定程序、任职要求进行增补,增补董事任期不得超过原董事任期。

第二十 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召开。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有权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一是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是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  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达意见。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等校级领导;

(二)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和章程修正案,审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重大基建和投资项目;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学校的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八)研究决定学校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 董事会对于下列学校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获得2/3以上的董事同意: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董事会应在任期结束前召集董事会会议,对下一任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  董事会会议过程应当及时、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二十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学校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讨论事项发表意见;

(二)独立行使被赋予的权利,不得受他人操纵;未经法律、法规、章程允许,不得将其董事权利转授他人行使。

三十 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长等职位,在长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董事会表决产生,由学校聘任,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社会服务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拟定学校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实施奖惩;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一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

三十二 学校实行校与二级学院(系)、处室(中心、部)两级管理,二级学院(系)、处室(中心、部)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系)、处室(中心、部)实行院长(系主任)、处长(主任)负责制。

三十三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政治把关、董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

三十四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学校学科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规划,评议学校重大学术事项,为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建言献策;

(二)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评审学校各类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

(三)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十五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人是学校党委代表1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另1人由举办者推荐。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学校监事。监事会成员人选由学校党委提交董事会表决通过,监事会负责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监事长主持,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各项事宜。监事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 学校及学校有关组织不接受监事会的质询和建议时,监事会可提请董事会裁定,董事会应做出裁定。

第三十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四十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学生权益。

学校学生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十一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十二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四十三 共青团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以组织引导服务青年、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能,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工作中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团组织和团员在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章  举办者

四十四 学校举办者:湖北春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四十五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依法制订学校章程,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六 学校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保障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三)维护法律赋予学校的各项权益,支持与帮助学校发展;

(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四十七  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学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四十八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质量控制标准,努力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四十九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接,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五十 重视科研工作,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积极推进科研成果的应用,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五十一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学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五十三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合同聘任制度。

五十四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五十五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条件;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生行为规范;

(七)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管理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一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六十二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六十三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十四 学校举办者应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六十五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和住宿费等收入;

(三)学校的办学积累;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与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七十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与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项目和标准相一致。

十一条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正常运行。

七十二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安全稳定

七十三 学校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

七十四 学校落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

七十五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

  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七十六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经董事会表决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在经董事会表决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在六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董事会表决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终止并依法报批: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开展办学的;

(二)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该终止的。

八十 学校终止前,应该进行清算。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八十一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八十二 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八十三 本章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八十四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八十五 本章程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由董事长提议,需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通过,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组织修订学校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

(二)本章程明显不适应学校发展;

(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本章程。

学校章程修改后应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八十六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八十七 本章程由湖北健康职业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