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健康职业学院高等学校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称的导向作用,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我校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20〕10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0号)《省人社厅省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8号 )《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7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申报和评审,按照教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划分为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两种类型。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三年内的考核必须有两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职业资格;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以上。
(四)助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申报。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申报。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授
1.教学为主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每学年至少承担2门全日制专科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课时量不少于256(8节/周)学时。
③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3次以上(或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次数5次以上),或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奖励。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质量考核优秀。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法研究的能力,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⑤至少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乡村振兴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至③中的1条,并同时具备④至⑧条中的1条。
①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EI、SSCI 或 A&HCI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2篇。
②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 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③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 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
④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限前5名);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以上限前3名)。
⑥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⑦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⑧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或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第一指导教师)。
2.教学科研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专科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课时量不少于192(6节/周)学时。
③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2次以上(或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次数3次以上),或获厅级学科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⑤至少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乡村振兴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①至③中的1条,并同时具备④至⑦条中的1条。
①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EI、SSCI或A&HCI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3篇。
②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4篇。
③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12万字以上)或主编、 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④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⑤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5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⑥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同时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⑦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二)副教授
1.教学为主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专科课程,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课时量不少于320(10节/周)学时。
③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2次以上(或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次数3次以上),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遵循教学规律,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秀。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⑤至少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乡村振兴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①②中的1条,并同时具备③至⑦中的1条。
①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②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 10 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且有1篇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③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3名),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④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3);或作为负责人获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
⑤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⑥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⑦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国家级奖励(在指导教师中排第1名)、省部级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在指导教师中排第1名)。
2.教学科研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的①至④条。
①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专科课程,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课时量不少于256(8节/周)学时。
③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次数1次以上),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
④至少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乡村振兴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第①条中的一条和第②条中的一条。
①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EI、SSCI或A&HCI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②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③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 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
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④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限前2名)。
⑤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⑥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
⑦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三)讲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讲授1门全日制专科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全日制专科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3)年均教学课时量不少于256(8节/周)学时。
(4)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5)至少有一年以上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乡村振兴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6)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次数1次以上),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获厅(局)级以上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
(3)校级以上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
(4)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专利要求转化,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6)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7)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助教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学课、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
(2)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2.任现职以来,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的辅助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教授
破格申报必须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第(一)(二)条为必须条件)。
(一)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三)论文、著作条件在相应类型正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另增加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增加1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五)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二、副教授
破格申报必须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第(一)(二)条为必须条件)。
(一)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在相应类型正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另增加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增加1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的该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
(五)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三、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七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体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和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功底,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对本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对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发表、出版过具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发表过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的造诣,或在实际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三)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能独立进行教学科研和专业理论研究工作,发表过一定水平的论文,取得过一定价值的成果。
(四)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活动。
二、专业实践能力
(一)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教学成绩突出。能承担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大型专题课,教法创新,教学效果优秀,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组织和指导本学科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教学成绩明显,教学效果良好。
(三)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完成教学工作量,承担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四)申报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熟悉和了解本学科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要求,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辅助工作任务。
三、科研、创新
评审活动中,要重视对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基础。高校高、中级职务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进行专业理论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取得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成果。
创新是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动力。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就是要鼓励高校教师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技术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高校教育、科研及专业技术推广应用服务工作中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引导高校教师在边远地区、基层和一线工作岗位上,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辅导员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十条 教学管理人员系列在晋升上一级职务时,年均教学课时量不得低于128学时。
第十一条 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第十二条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晋升教师职务时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满 2 年后,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正常申报。
第十三条 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和指导毕业实习等学时。以学校认定的教学计划内的教师实际授课课时数为准,申报人员需提供授课课表等材料。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
第十四条 SCI 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 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SCI 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十五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 和 CSCD 核心库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 CSSCI 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六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书评等。论文不含未被 SCI、EI、SSCI 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需正式发表(含年、卷、期、页码信息),且需本人提交收录证明,以发表当年的检索为准,内容包括论文名称、作者姓名及名次、期刊名称、发表日期、论文字数、是否学术期刊、有无校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3000 字。一年内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两篇以上论文者,只一篇算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除特殊要求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 著作、教材(限国内)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范围。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须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执笔字数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
第十九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利(限国内)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专利要求必须转化,否则不算作资格条件,转化的专利需附相关材料,如合同、财务到账证明等,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题)。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国家级在线精品课程、教学创新团队、高水平专业群、专业教学资源库、一流核心课程、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教学创新团队、高水平专业群、专业教学资源库、一流核心课程、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统计仅限于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教材)成果奖。奖励须从学校科研部门报出并备案,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工信部、科技部、文化部等国家部委或省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或其他相关厅局主办的竞赛项目;由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主办的竞赛项目;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的竞赛项目。具体见《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学科竞赛一览表》。
第二十八条 体育类“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省级赛事”是指全省运动会、全省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省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比赛。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展览;或是由中国文联、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国家级、省级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展览。
第三十条 申报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以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时间为准,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来校前取得的职称,来校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并享受相应职称工资待遇的视为聘任。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上学期间不计为职称晋升的任职年限。
第三十一条 教学质量考评情况须提供学校相应文件。任一学年内有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三十四条 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或处分期满未达三年;
四、具有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由湖北健康职业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