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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信息来源】学务部   发表时间:2023-11-21  浏览次数:19

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报到,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或者患病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及时向所在系部提交暂缓注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九条  成绩考核与管理按照《湖北健康职业学院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修、补修辅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重修:

(一)期初缓补考考试不及格

(二)学期考试作弊或缺考

(三)重修考核不及格

(四)标准学制年限内未毕业、在有效学籍时间内可申请重修

第十  具体重修办理程序参阅湖北健康职业学院重修管理办法

第十  校内转专业以及从外校转入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凡应修读而未修读的课程必须补修。补修办理须经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专业或者选修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  学生可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跨院校辅修专业和修读课程,或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在企业修读课程。

第十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原来修过的相同课程予以承认

第十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十七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由个人提出申请,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十八  学生一般应在被学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转专业。

十九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者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退学试读或拟作退学处理者

)无其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转专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生原所在系部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休学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符合以上情况的学生转专业,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建议,经教务处核准,安排适于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  转专业手续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办理。由本人申请,转出与转入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  转入学生原已修过的课程符合转入系部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系部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系部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只作为教学计划之外的选修课成绩记录。

第二十  转专业的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第二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下述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一)凡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四)转入学校应低于或等于学校的层次和批次

(五)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第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跨学科门类的;

)应予退学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

第二十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二十七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二十八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包括创新创业)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可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须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经所在系部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九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含)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含病、事假)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1/3(含)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两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  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培养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任何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在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申请休学

(二)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对其作全面复查,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学生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修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系部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修习

(四)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如无特殊理由超过两周未办理复学,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按“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三十七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长期不在校学习,已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七)本人申请退学

三十八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核批准后,直接办理退学手续;属其情形的,经所在系部研究提出,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告知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15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四十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  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结业处理或者延长修业年限。

(一)经补考或重修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不及格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

第四十  符合结业条件的离校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相应课程,须在学期初报名,其返校重修考核必须随在校生的结课考核及格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四十六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四十七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能更改。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1日-10月30日,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班级最后一个学期不予办理。

四十八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者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历。证书已经发放的,学校予以追回。

第五十条  已发放的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制

第五十  专科学生标准学制为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专科学生学习年限3年至5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内完成学业。

第五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在学校规定标准学制内经补考、重修后仍有7门课程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每次一学年,须在每年的5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获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作为在校学生,纳入下一年度预计毕业生管理,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