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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在校生参加咸宁市城乡居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报销流程(2025年度)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24-08-30  浏览次数:1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项惠民利民工程,将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广大在校生的医疗待遇,体现了政府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

一、参保范围:在校生均需参保。

二、缴费标准:2025年度参保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400一年

三、参保方式由学校统一组织登记、缴费。若学生为困难群众,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

四、医保待遇享受 

在校参保学生医保待遇享受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由我校医保办公室根据咸宁市医保中心发布的最新政策制定并执行。 

报销对象和范围: 

(一)相关待遇报销仅限通过学校在咸宁市参保的学生。

(二)我校医务室在校参保学生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三)所有报销只报销参保年度内费用。

五、待遇享受

(一)门诊待遇

1.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为50%。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0元,经认定为“两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统筹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50元。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诊所)不设起付标准,日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25元、15元。在本地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门诊统筹时,日基金支付限额为50元。已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2. 门诊慢性病待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重性精神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苯丙酮尿症、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症、地中海贫血、 慢性骨髓炎、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孤独症、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入术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 慢性心力衰竭。

3. 上述病种经咸安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股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合规医疗费用按60%报销。目前,跨省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可进行异地联网结算;省内全病种均实行异地联网结算。

(二)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保“三个目录”内(以下简政策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定点医疗机构一级85%,二级70%,三级60%,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3、意外伤害待遇。参保城乡居民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和无第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当年当次和后续治疗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其他疾病),纳入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标准与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待遇一致。

4、大病保险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12000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12000至30000元(含)赔付60%;30001--100000元(含)赔付65%;100001元以上的赔付75,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三)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咸宁就医学生咸宁定点医疗机构持身份证办理医保备案手续,出院时直接按照报销比例结算。

咸宁市外异地就医

1.在校参加了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学校、放假、休学和实习期间因病在原居住地或实习地异地住院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咸宁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政策予以报销,无转外先自付费用。

2.在校参加了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因病需转往原居住地或实习地以外地区住院就医的,需按咸政规(2020)3号文件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异地就医政策。参保人员可凭参保地、原居住地和实习地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单联系学校或咸宁市医保部门:

1)咸宁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15-8339438,8285898;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医保办公室联系电话:19164456510

2)通过电脑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手机客户端登录鄂汇办、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或支付宝搜索“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直接结算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非定点医疗机构(限急诊、抢救)政策范围内先行自付20%。

3.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未转诊外出、旅游等原因急需在外就医的人员,也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鄂汇办APP进行线上办理,政策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

4.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政策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如未办理转诊手续或非定点医疗机构(限急诊、抢救)就医出院后持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原始发票、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到咸宁市民之家医保窗口报销。

5.在校学生未在湖北健康职业学院参保的,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四)大病保险

筹资方式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用缴费。

报销政策参保大学生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55%、 65%、75%由商保公司赔付(1.2万元~3万元赔付 60%、3万元~10万元赔付65%、10万元以上赔付 75%),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六、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参保大学生可通过国家医保APP、鄂汇办支付宝小程序、咸宁医保支付宝生活号、咸宁医保微信公众号等任意渠道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如电子医疗凭证显示的是未参保状态/生源地参保,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湖北省医保数据信息还未实时更新,参保学生可在就诊时携带湖北省内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

七、下列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自杀、自残(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的;

(六)斗殴、吸毒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七)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